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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交通事故伤残分级原则 (鉴定时应该根据具体分级条款确定伤残等级) | Ⅰ级伤残:分级细则 a)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意识消失; c)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Ⅱ级伤残:分级细则 a)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b)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c)不能工作; d)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Ⅲ级伤残:分级细则 a)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c)明显职业受限; d)社会交往困难。 Ⅳ级伤残:分级细则 a)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c) 职业种类受限; d)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Ⅴ级伤残:分级细则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 b)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c)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d)社会交往贫乏。 Ⅵ级伤残:分级细则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b)各种活动降低; c)不能胜任原工作; d)社会交往狭窄。 Ⅶ级伤残:分级细则 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c)不能从事复杂工作; d)社会交往能力降低。 Ⅷ级伤残:分级细则 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远距离活动受限; c)能从事复杂工作,但效率明显降低; d)社会交往受约束。 Ⅸ级伤残:分级细则 a)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b)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c)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Ⅹ级伤残:分级细则 a)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b)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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