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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轻伤分级鉴定标准》 将轻伤分为甲乙丙三级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颁布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为根据,以医学、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为基础,结合我省检案实践经验,为人体轻伤分级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特拟定本分级鉴定标准,供我省法院系统参照执行。
第二条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条本标准将人体损伤所致的轻伤由重至轻分为轻伤甲级、轻伤乙级和轻伤丙级三个级别。
第二章损伤分级

 

甲级

乙级

丙级

第五条

帽状腱膜下血肿面积达100平方厘米(儿童达50平方厘米);头皮撕脱伤面积达50平方厘米(儿童达25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失面积达25平方厘米(儿童达15平方厘米)

帽状腱膜下血肿面积达50平方厘米(儿童达30平方厘米);头皮撕脱伤面积达35平方厘米(儿童达15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失达15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

帽状腱膜下血肿;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失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

第六条

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20厘米(儿童达15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15厘米(儿童达10厘米)

头皮锐器创口单个长度达10厘米,累计长度达15厘米(儿童单个达6厘米,累计达8厘米);钝器创口单个长度达8厘米,累计长度达12厘米(儿童单个达4厘米,累计长达6厘米)

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儿童达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第七条

颅骨凹陷性骨折、粉碎性骨折;颅脑损伤,CT扫描提示脑挫伤或者蛛网膜下腔出血

颅骨线形骨折

 

第八条

头部损伤当时出现昏迷达30分钟

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伴有一定程度的颅脑损伤临床症状、体征

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第九条

1.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
2.眶部粉碎性骨折或眶骨骨折有移位;
3.眼球部分结构损伤,致两眼矫正视力0.2以下,单眼矫正视力0.1以下;
4.外伤性斜视

1.眶部二处以上骨折;
2.泪器损伤及功能障碍;
3.眼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0.4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5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2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7以上);视野轻度缺损;
4.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

1.眶部单纯性骨折;
2.眼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一个级别

第十条

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

鼻骨粉碎性骨折或鼻骨横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

鼻骨线形骨折明显移位

第十一条

1.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30%以上或者两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40%以上;
2.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81分贝以上,或两耳听力减退达50分贝以上

1.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15%,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20%;
2.外伤性鼓膜大穿孔,需做修补手术;
3.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61分贝以上,或两耳听力减退达40分贝以上

1.耳廓损伤致明显变形;
2.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以上或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以上;
3.外伤性鼓膜小穿孔

第十二条

1.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
2.外伤性牙齿脱落或者折断达6枚;
3.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

1.牙齿脱落或折断4枚以上;
2.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牙齿脱落或折断2枚以上

第十三条

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致畸形愈合

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颞下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

 

第十四条

面部软组织创口单个长度达7厘米以上(儿童长达5厘米)或者累计长达9厘米以上(儿童长达7厘米以上)

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累计长达7厘米(儿童达5厘米);颌面部穿透创

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达3.5厘米(儿童3厘米)或创口累计长达5厘米(儿童4厘米)

第十五条

面部损伤留有明显疤痕,单条长5厘米以上或者累计长达7厘米以上;单块面积大于4平方厘米或者累计大于7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面积达20平方厘米

面部损伤留有明显疤痕,单条长4厘米以上或者累计长达6厘米以上;单块面积大于3平方厘米或者累计大于5平方厘米;面部损伤影响面容的色素沉着改变达10平方厘米

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疤痕,单条长3厘米或累计长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面部损伤影响面容的色素沉着改变达6平方厘米

第十六条

 

面部神经损伤致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

 

第十七条

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达10厘米或累计创口长达15厘米以上

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达8厘米以上或累计长达10厘米以上

颈部损伤单个创口长达5厘米或累计长达8厘米,未达到上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

第十八条

 

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

 

第十九条

颈部损伤伤及甲状腺、咽喉、气管或食管伴功能障碍

颈部损伤伤及甲状腺、咽喉、气管或食管

 

第二十条

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面积20%以上

肢体软组织挫伤面积占体表面积12%以上

肢体软组织挫伤面积占体表面积6%以上

第二十一条

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达20厘米以上(儿童达15厘米以上)或累计长达25厘米以上(儿童20厘米以上);肢体损伤同时伤及神经血管和肌腱影响功能的

肢体皮肤或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达15厘米(儿童12厘米以上),或累计长达20厘米以上(儿童15厘米以上);肢体损伤伤及神经、血管、肌腱三者中任意两种者,影响功能的

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达10厘米(儿童长达8厘米)或创口累计长达15厘米(儿童长达12厘米)或伤及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

第二十二条

肢体皮肤外伤性缺损面积达30平方厘米,须植皮的

肢体皮肤外伤性缺失面积达15平方厘米以上,须植皮的

肢体皮肤外伤性缺损须植皮

第二十三条

1.三节指骨粉碎性骨折或4节指骨线形骨折;
2.拇指缺失1个指节或者其余各指缺失2个指节以上;
3.手部损伤出现较重挛缩、畸形、关节强直;
4.舟状骨、月骨、掌骨骨折需手术治疗或影响功能的;三处以上掌骨骨折

1.二节指骨粉碎性骨折或三节指骨线形骨折;
2.拇指缺失半个指节或者其它任何各指缺失1个指节;
3.手部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畸形、关节功能受限或侧方不稳;
4.舟状骨骨折、月骨脱位或两处以上掌骨完全性骨折

1.掌骨完全性骨折;
2.一节指骨(不含第2至第5指末节)粉碎性骨折或两节指骨线形骨折;
3.第2至5指缺失半个指节的

第二十四条

1.6节以上趾骨骨折;
2.缺失第一趾或者缺失其余各趾中的任何4趾节;
3.跖骨4节以上骨折;拓骨、跗骨、距骨、跟骨骨折须手术治疗或愈合后影响功能的

1.4节以上趾骨骨折;
2.缺失第一趾l趾节或其它各趾2趾节以上;
3.跖骨2节以上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关节骨折或跖跗关节脱位

2节以上趾骨骨折

第二十五条

四肢长骨或髌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或骨折后须手术治疗的;四肢长骨、髌骨骨折愈合后影响功能的

四肢长骨完全性骨折;髌骨完全性骨折

四肢长骨不全性骨折;髌骨单纯性骨裂

第二十六条

 

肢体大关节脱位、关节韧带撕裂、半月板损伤或肢体软组织疤痕挛缩致关节功能障碍

 

第二十七条

躯干软组织挫伤占体表面积20%以上

躯干软组织挫伤面积占体表面积12%以上

躯干软组织挫伤面积占体表面积6%以上

第二十八条

躯干单个创口长达20厘米(儿童达15厘米)或累计长达25厘米以上(儿童达20厘米以上);躯干损伤伤及神经、血管和肌腱影响功能的

躯干单个创口长达15厘米(儿童达12厘米);或累计长达20厘米以上(儿童达15厘米以上);躯干损伤伤及神经、血管、肌腱三者中任意两种者

躯干单个创口长达10厘米(儿童长达8厘米)或创口累计长达15厘米(儿童长达12厘米)或伤及神经、血管、肌腱

第二十九条

躯干部穿透创未伤及内脏或重要神经、血管

 

第三十条

胸部损伤引起气胸、血胸或者较大面积单纯性皮下气肿未出现呼吸困难

  

第三十一条

 

胸部受挤压出现窒息征象

 

第三十二条

肩胛骨、锁骨或胸骨骨折后须手术治疗或骨折愈合后影响功能的

肩胛骨、锁骨或胸骨开放性骨折

肩胛骨、锁骨、胸骨骨折或肩锁关节脱位

第三十三条

肋骨四处以上骨折或者三处以上肋骨骨折有移位

肋骨三处骨折或二处骨折伴移位

肋骨二处骨折无移位或肋骨一处骨折有移位

第三十四条

女性乳房损伤致一侧乳房大部分缺失

女性乳房损伤致一侧乳房部分缺失;一侧乳房乳腺导管损伤影响功能的

女性乳房损伤致一侧乳房明显变形

第三十五条

1.腹部闭合性损伤确证胃、肠、肝、脾或者胰挫伤同时伴有腹膜刺激征象;
2.腹部损伤须行剖腹探查术

腹部闭合性损伤确证胃、肠、肝、脾或胰挫伤

 

第三十六条

  

外伤性血尿(显微镜检查红细胞>10个/高倍镜),持续时间超过两周

第三十七条

会阴部软组织挫伤面积达25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

会阴部软组织挫伤面积达15平方厘米(儿童达7平方厘米)或者血肿两周内不能吸收

会阴部软组织挫伤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

第三十八条

阴茎挫伤致排尿困难;阴茎部分缺损、畸形;一侧睾丸萎缩

一侧睾丸脱位、扭转;阴囊撕脱伤

阴囊血肿、鞘膜积血

第三十九条

会阴、阴囊创口长达4厘米,阴茎创口长达2厘米

会阴、阴囊创口长达2厘米,阴茎创口长达1厘米

 

第四十条

外伤性肛裂、肛瘘或肛管狭窄伴功能障碍

外伤性肛裂、肛瘘或肛管狭窄

 

第四十一条

阴道撕裂伤、子宫或附件损伤伴功能障碍

阴道撕裂伤、子宫或附件损伤

 

第四十二条

 

损伤致孕妇难免流产

 

第四十三条

外伤性脊柱2个以上骨折或者2个以上椎体轻度脱位、外伤性椎间盘脱出,影响功能的

外伤性脊柱骨折或者脱位,外伤性椎间盘脱出;外伤影响脊髓功能,短期内能恢复

 

第四十四条

骨盆骨折轻度变形的

骨盆多发性骨折无变形

骨盆单纯性骨折

第四十五条

1.烧烫伤占体表面积:浅二度15%以上(儿童10%以上);深二度6%以上(儿童3%以上);三度0.6%以上;
2.头、手、会阴部二度烧烫伤影响容貌或者功能;
3.呼吸道烧烫伤

烧烫伤占体表面积:浅二度10%以上(儿童6%以上);深二度4%以上(儿童2%以上),三度0.3%以上

烧烫伤占体表面积:浅二度5%以上(儿童3%以上);深二度2%以上(儿童1%以上);三度0.1%以上

第四十六条

冻伤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第四十七条

电烧伤当时伴有意识障碍和全身抽搐的

  

第四十八条

损伤致异物留存颈部、胸部、腹部深部组织内

损伤致多个异物留存深部组织内

损伤致单个异物留存深部组织内

第四十九条

各种损伤出血出现休克前期症状和体征的

  

第五十条

多发性软组织挫伤比照二十条

  

第五十一条

多发性软组织创伤比照二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

其它物理、化学、生物性损伤致人体组织、器官结构轻度损害或部分功能障碍,而本标准未规定的,比照本标准相应条款评定其损伤程度

  

第三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若有三种(类)损伤均接近本标准的,可视具体情况,综合评定为轻伤丙级;两种以上损伤均构成轻伤的,可视其伤情综合评定为轻伤甲级或轻伤乙级。
第五十四条本标准所定各处数据冠有“以上”或“以下”的均含本数。
第五十五条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法医学鉴定。
第五十六条本标准由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本标准自2000年10月20日起施行。2000年7月10日本院下发的《人体轻伤分级鉴定标准》同时废止。(该标准已经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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