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瘢痕伤残鉴定标准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人身损害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上肢伤残分级)

残级

皮肤瘢痕

颈部瘢痕

一级

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关节部分功能丧失

 

二级

皮肤损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0%以上

 

三级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0%以上

 

四级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2%以上

瘢痕形成、挛缩,颈部活动度丧失75%以上

五级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0%以上

1.瘢痕形成、挛缩,颈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
2.
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六级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35%以上

颈部损伤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七级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30%以上

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75%以上,影响体形

八级

1.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0%以上
2.
皮肤损伤手术治疗后影响肢体功能者

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50%以上,影响体形

九级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12%以上

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25%以上,影响体形

十级

1.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以上
2.
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II度及II度以上者

1.瘢痕形成,挛缩,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3.
颈三角区瘢痕形成15%以上,影响体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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