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第5.10.2.12)项之规定,构成十级伤残。
五、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刘文川此次损伤其伤残等级评定为十(拾)级。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第5.10.2.12)项之规定,构成十级伤残。
五、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刘文川此次损伤其伤残等级评定为十(拾)级。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杨锦文此次损伤其伤残等级评定为十(拾)级。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魏进高此次损伤其伤残等级评定为九(玖)级。
2、被鉴定人魏进高丧失劳动能力鉴定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3、被鉴定人魏进高后期医疗费综合评定为5000元人民币(伍仟元整)。
4、被鉴定人魏进高三期评定为误工期为300天,护理期120天,营养期9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