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陈孝英右下肢缩短2.2cm,运动功能正常;左下肢正常,不影响一般工作(驾驶)和生活。
2、被鉴定人陈孝英符合申请小型机动驾驶证条件。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陈孝英右下肢缩短2.2cm,运动功能正常;左下肢正常,不影响一般工作(驾驶)和生活。
2、被鉴定人陈孝英符合申请小型机动驾驶证条件。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钱丙中后期医疗费评定为8500元人民币(捌仟伍伯元整)。
2、被鉴定人钱丙中评定为休息期120天,营养期60天,护理期60天。
根据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1.5c)及5.11.4a)项之规定,构成轻微伤。
五、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刘豪伤情鉴定为轻微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