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人体损伤鉴定标准》第5.6.2 f项之规定,构成重伤二级。
五、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杨超伤情鉴定为重伤二级。
根据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人体损伤鉴定标准》第5.6.2 f项之规定,构成重伤二级。
五、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杨超伤情鉴定为重伤二级。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 16180-2006)九级、第23项之规定,构成九级伤残。
五、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费华友伤残鉴定为九级。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缪连忠后期医疗费评定为1000元人民币(壹仟元整),每2年更换一次。
2、被鉴定人缪连忠三期评定为休息期90天,营养期60天,护理期9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