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刘淑萍的伤残鉴定为一项八级、一项九级。
2、被鉴定人刘淑萍的后期医疗费评定为19000元人民币(壹万玖仟元整)。
3、被鉴定人刘淑萍的三期评定为休息期300天,营养期90天,护理期120天。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刘淑萍的伤残鉴定为一项八级、一项九级。
2、被鉴定人刘淑萍的后期医疗费评定为19000元人民币(壹万玖仟元整)。
3、被鉴定人刘淑萍的三期评定为休息期300天,营养期90天,护理期120天。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段陈俊伤残鉴定为五级。
2、被鉴定人段陈俊后期配置假肢费评定为16000元(壹万陆仟元正),每5年更换一次。
3、被鉴定人段陈俊三期评定为休息期120天,营养期60天,护理期90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人体损伤鉴定标准》第5.7.2 b项之规定,构成重伤二级。
五、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张加美伤情鉴定为重伤二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