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马久涵伤残鉴定为一项五级、一项十级。
2、被鉴定人马久涵三期评定休息期为120天,营养期为90天,护理期为60天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马久涵伤残鉴定为一项五级、一项十级。
2、被鉴定人马久涵三期评定休息期为120天,营养期为90天,护理期为60天
被鉴定人张林英外伤后致左小腿局部肿块,质硬,后期需常规治疗。根据实际需要后期医疗费评定为3500元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
五、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张林英后期医疗费评定为3500元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
参照《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试行)》第6.1.10项之规定,评定休息期为120天,营养期为60天,护理期为60天。
五、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段证堂三期评定休息期为120天,营养期为60天,护理期为6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