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李大洪伤残鉴定为九级。
2、被鉴定人李大洪三期评定为休息期120天,营养期30天,护理期60天。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李大洪伤残鉴定为九级。
2、被鉴定人李大洪三期评定为休息期120天,营养期30天,护理期60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1.5 b之规定,构成轻微伤。
五、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连辰昊损伤鉴定为轻微伤。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 16180-2006)九级、第23项之规定,构成九级伤残。
五、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李智伤残鉴定为九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