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 16180-2006)j)十级、第14项之规定,构成十级伤残。
五、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褚纯文伤残鉴定为十级。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 16180-2006)j)十级、第14项之规定,构成十级伤残。
五、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褚纯文伤残鉴定为十级。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雷国政伤残鉴定为七级。
2、被鉴定人雷国政后期医疗费评定为5000元人民币(伍仟元整)。
3、被鉴定人雷国政三期评定为休息期90天,营养期90天,护理期60天。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项家林伤残鉴定为十级。
2、被鉴定人项家林后期医疗费评定为3000元人民币(叁仟元整)。
3、被鉴定人项家林三期评定为休息期90天,营养期45天,护理期4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