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25 g)项之规定,构成轻微伤。
五、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刘乔锐损伤鉴定为轻微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25 g)项之规定,构成轻微伤。
五、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刘乔锐损伤鉴定为轻微伤。
根据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8.5a项之规定,构成轻微伤。
五、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余天颖伤情鉴定为轻微伤。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张冉伤残鉴定为七级。
2、被鉴定人张冉后期医疗费评定为50000元人民币(伍万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