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段志刚伤残鉴定为九级。
2、被鉴定人段志刚后期医疗费评定为8000元人民币(捌仟元整)。
3、被鉴定人段志刚三期评定为休息期180天,营养期30天,护理期60天。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段志刚伤残鉴定为九级。
2、被鉴定人段志刚后期医疗费评定为8000元人民币(捌仟元整)。
3、被鉴定人段志刚三期评定为休息期180天,营养期30天,护理期60天。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白桂英伤残鉴定为十级伤残。
2、被鉴定人白桂英后期医疗费评定为3000元人民币(叁仟元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人体损伤鉴定标准》第5.14 d、5.9.4 i项之规定,构成轻伤二级。
五、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管兵伤情鉴定为轻伤二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