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杨辉伤残鉴定为九级。
2、被鉴定人杨辉后期医疗费评定为7000元人民币(柒仟元整)。
3、被鉴定人杨辉三期评定休息期为150天,营养期为60天,护理期为60天。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杨辉伤残鉴定为九级。
2、被鉴定人杨辉后期医疗费评定为7000元人民币(柒仟元整)。
3、被鉴定人杨辉三期评定休息期为150天,营养期为60天,护理期为60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GA/T 146-1996)第5.1项之规定,构成轻微伤。
五、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陈魁伤情鉴定为轻微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人体损伤鉴定标准》第5.6.5a、5.11.4b项之规定,构成轻微伤。
五、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刘欢伤情鉴定为轻微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