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人体损伤鉴定标准》第5.6.4b)项之规定,属轻伤二级。
五、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马元伤情鉴定为轻伤二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人体损伤鉴定标准》第5.6.4b)项之规定,属轻伤二级。
五、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马元伤情鉴定为轻伤二级。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陈静后期医疗费评定为3500元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
2、被鉴定人陈静三期评定休息期为150天,营养期为60天,护理期为60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人体损伤鉴定标准》第5.2.5c、5.2.5d项之规定,构成轻微伤。
五、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张虎伤情鉴定为轻微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