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人体损伤鉴定标准》第5.15b、5.2.5g项之规定,构成轻微伤。
五、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李艺伤情鉴定为轻微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人体损伤鉴定标准》第5.15b、5.2.5g项之规定,构成轻微伤。
五、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李艺伤情鉴定为轻微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人体损伤鉴定标准》第5.23 m项之规定,构成轻伤一级。
五、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杨关荣伤情鉴定为轻伤一级。
参照《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试行)》第8.3项之规定,评定休息期为90天,营养期60天,护理期90天。
五、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邹中发后期医疗费评定为1500元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
2、被鉴定人邹中发三期评定休息期为90天,营养期60天,护理期9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