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安书才伤残鉴定为二级伤残。
2、被鉴定人安书才后期医疗费评定为9000元人民币(玖仟元整)。
3、被鉴定人安书才属二级护理依赖。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安书才伤残鉴定为二级伤残。
2、被鉴定人安书才后期医疗费评定为9000元人民币(玖仟元整)。
3、被鉴定人安书才属二级护理依赖。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王鹏飞伤残鉴定为九级。
2、被鉴定人王鹏飞后期医疗费评定为3000元人民币(叁仟元整)。
3、被鉴定人王鹏飞三期评定为休息期90天,营养期30天,护理期30天。
参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体轻伤分级鉴定标准》YFB—110—2002第二十五条,属轻伤甲级。
五、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奉勇伤情鉴定为轻伤(甲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