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代兴成伤残鉴定为九级伤残。
2、被鉴定人代兴成三期评定为休息期60天,营养期15天,护理期15天。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代兴成伤残鉴定为九级伤残。
2、被鉴定人代兴成三期评定为休息期60天,营养期15天,护理期15天。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唐大鹏后期医疗费评定为8500元人民币(捌仟伍佰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GA/T 146-1996)第4.4项之规定,构成轻微伤。
五、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刘加红伤情鉴定为轻微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