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鉴定所[2013]医鉴字第6962号 发表于 2014 年 1 月 14 日 由 admin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李全胜伤残鉴定为九级。 2、被鉴定人李全胜三期评定休息期为170天,营养期60天,护理期30天。
现代鉴定所[2013]医鉴字第6960号 发表于 2014 年 1 月 14 日 由 admin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法(司)【1990】6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二十三条(四)项之规定,构成轻伤。 五、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李毅伤情鉴定为轻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