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董喆左耳听力下降,右耳基本正常,不影响一般工作和生活。
2、被鉴定人董喆左耳听力下降,右耳基本正常,听力功能符合申请小型机动车驾驶证条件。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董喆左耳听力下降,右耳基本正常,不影响一般工作和生活。
2、被鉴定人董喆左耳听力下降,右耳基本正常,听力功能符合申请小型机动车驾驶证条件。
根据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2.5e项之规定,构成轻微伤。
五、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瞿进伤情鉴定为轻微伤。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张国炳伤残鉴定为十级。
2、被鉴定人张国炳后期医疗费评定为3000元人民币(叁仟元整)。
3、被鉴定人张国炳三期评定休息期为90天,营养期为40天,护理期为3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