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实际需要后期医疗费综合评定为7500元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
五、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姜忠平后期医疗费评定为7500元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
根据实际需要后期医疗费综合评定为7500元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
五、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姜忠平后期医疗费评定为7500元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
参照《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试行)》第7.2.1项之规定,评定休息期150天,营养期60天,护理期60天。
五、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李治洪三期评定为休息期150天,营养期60天,护理期60天。
根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致残程度鉴定标准》YFB-111-2002表3.第九级6项之规定,构成九级伤残。
五、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姜忠平伤残鉴定为九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