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照《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试行)》第4.12项之规定,评定休息期50天,营养期15天,护理期15天。
五、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连辰昊后期医疗费评定为3000元人民币(叁仟元整)。
2、被鉴定人连辰昊评定为休息期50天,营养期15天,护理期15天。
参照《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试行)》第4.12项之规定,评定休息期50天,营养期15天,护理期15天。
五、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连辰昊后期医疗费评定为3000元人民币(叁仟元整)。
2、被鉴定人连辰昊评定为休息期50天,营养期15天,护理期15天。
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第十一条第(二)项6目之规定精神,被鉴定人蒋元贤符合申请小型机动车驾驶证的条件。
四、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蒋元贤右下肢缩短1.6cm,左下肢正常,不影响一般工作(驾驶)和生活。
2、被鉴定人蒋元贤符合申请小型机动驾驶证条件。
根据实际需要后期医疗费综合评定为6500元人民币(陆仟伍佰元整)。
五、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贺传勇伤残鉴定为九级。
2、被鉴定人贺传勇后期医疗费评定为6500元人民币(陆仟伍佰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