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10.5 b c d之规定,构成轻微伤。
五、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刘丹损伤鉴定为轻微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10.5 b c d之规定,构成轻微伤。
五、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刘丹损伤鉴定为轻微伤。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李金龙后期医疗费评定为3500元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
2、被鉴定人李金龙三期评定为休息期90天,营养期60天,护理期40天。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马仙菊伤残鉴定为十级伤残。
2、被鉴定人马仙菊后期医疗费评定为4800元人民币(肆仟捌佰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