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缪连忠后期医疗费评定为1000元人民币(壹仟元整),每2年更换一次。
2、被鉴定人缪连忠三期评定为休息期90天,营养期60天,护理期90天。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缪连忠后期医疗费评定为1000元人民币(壹仟元整),每2年更换一次。
2、被鉴定人缪连忠三期评定为休息期90天,营养期60天,护理期90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1.5b之规定,构成轻微伤。
五、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陈超毅损伤鉴定为轻微伤。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 16180-2006)i九级、第23项之规定,构成二项九级伤残。参照总则4.5晋级原则,晋升一级,故综合评定为八级伤残。
五、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夏言德伤残鉴定为八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