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靳柱飞伤残鉴定为八级。
2、被鉴定人靳柱飞后期医疗费评定为11000元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
3、被鉴定人靳柱飞三期评定为休息期360天,营养期90天,护理期150天。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靳柱飞伤残鉴定为八级。
2、被鉴定人靳柱飞后期医疗费评定为11000元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
3、被鉴定人靳柱飞三期评定为休息期360天,营养期90天,护理期150天。
五、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袁云明后期医疗费评定为4000元人民币(肆仟元整)。
2、被鉴定人袁云明评定为休息期60天,营养期15天,护理期7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人体损伤鉴定标准》第5.2.4 o项之规定,构成轻伤二级。
五、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袁云明伤情鉴定为轻伤二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