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人体损伤鉴定标准》第5.14 d项之规定,构成轻伤二级。
五、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刘涯(身份证原名:孔繁欣)伤情鉴定为轻伤二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人体损伤鉴定标准》第5.14 d项之规定,构成轻伤二级。
五、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刘涯(身份证原名:孔繁欣)伤情鉴定为轻伤二级。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邱卫国伤残鉴定为八级。
2、被鉴定人邱卫国后期医疗费评定为2000元人民币(贰仟元整),每2年更换一次。
3、被鉴定人邱卫国三期评定休息期为90天,营养期为60天,护理期为90天。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陈小牛后期医疗费评定为7000元人民币(柒仟元整)。
2、被鉴定人陈小牛三期评定为休息期120天,营养期30天,护理期9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