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欧春梅伤残鉴定为八级。
2、被鉴定人欧春梅后期医疗费评定为35000元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
3、被鉴定人欧春梅三期评定休息期为180天,营养期为60天,护理期为60天。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欧春梅伤残鉴定为八级。
2、被鉴定人欧春梅后期医疗费评定为35000元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
3、被鉴定人欧春梅三期评定休息期为180天,营养期为60天,护理期为60天。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段证堂伤残鉴定为十级。
2、被鉴定人段证堂后期医疗费评定为3500元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
根据法医临床检验及文审资料分析认为:被鉴定人外伤后致左胫腓骨骨折,目前保留内固定器,后期需再次行手术取出内固定器、康复功能治疗。根据实际需要后期医疗费综合评定为8500元人民币(捌仟伍佰元整)。
五、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杨绍成后期医疗费评定为8500元人民币(捌仟伍佰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