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杨海清伤残鉴定为十级。
2、被鉴定人杨海清后期医疗费评定为4000元人民币(肆仟元整)。
3、被鉴定人杨海清三期评定为休息期250天,营养期90天,护理期180天。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杨海清伤残鉴定为十级。
2、被鉴定人杨海清后期医疗费评定为4000元人民币(肆仟元整)。
3、被鉴定人杨海清三期评定为休息期250天,营养期90天,护理期180天。
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第十一条第(二)项6目之规定精神,被鉴定人常艳平符合申请小型机动车驾驶证的条件。
四、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常艳平符合申请小型机动驾驶证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人体损伤鉴定标准》第5.2.4 c项之规定,构成轻伤二级。
五、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杨国武伤情鉴定为轻伤二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