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 16180-2006)i)九级、第23项之规定,构成九级伤残。
五、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刘国伍伤残鉴定为九级。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 16180-2006)i)九级、第23项之规定,构成九级伤残。
五、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刘国伍伤残鉴定为九级。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 16180-2006)i)九级、第23项之规定,构成九级伤残。
五、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罗绍方伤残鉴定为九级。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王瑞停伤残分别鉴定为一项八级;一项十级。
2、被鉴定人王瑞停后期医疗费评定为8500元人民币(捌仟伍佰元整)。
3、被鉴定人王瑞停三期评定休息期为180天,营养期90天,护理期9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