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李正炼后期医疗费评定为9000元人民币(玖仟元整)。
2、被鉴定人李正炼三期评定为休息期180天,营养期90天,护理期90天。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李正炼后期医疗费评定为9000元人民币(玖仟元整)。
2、被鉴定人李正炼三期评定为休息期180天,营养期90天,护理期90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GA/T 146-1996)第3.6项、3.7项之规定,构成轻微伤。
五、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孙世周伤情鉴定为轻微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GA/T 146-1996)第3.1项、4.1项之规定,构成轻微伤。
五、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顾文荣伤情鉴定为轻微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