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王伟义伤残鉴定为九级伤残。
2、被鉴定人王伟义后期医疗费评定为8000元(捌仟元整)。
3、被鉴定人王伟义评定为休息期230天,营养期90天,护理期120天。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王伟义伤残鉴定为九级伤残。
2、被鉴定人王伟义后期医疗费评定为8000元(捌仟元整)。
3、被鉴定人王伟义评定为休息期230天,营养期90天,护理期120天。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 16180-2006)j)十级、第14项之规定,构成十级伤残。
五、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李江伤残鉴定为十级
根据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2.5a项之规定,构成轻微伤。
五、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张长省伤情鉴定为轻微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