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 16180-2006)i)九级、第23项之规定,构成九级伤残。
五、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蒲春廷伤残鉴定为九级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 16180-2006)i)九级、第23项之规定,构成九级伤残。
五、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蒲春廷伤残鉴定为九级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董喆左耳听力下降,右耳基本正常,不影响一般工作和生活。
2、被鉴定人董喆左耳听力下降,右耳基本正常,听力功能符合申请小型机动车驾驶证条件。
根据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2.5e项之规定,构成轻微伤。
五、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瞿进伤情鉴定为轻微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