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吴芳艳伤残鉴定为八级。
2、被鉴定人吴芳艳后期医疗费评定为14000元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
3、被鉴定人吴芳艳三期评定为休息期240天,营养期30天,护理期90天。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吴芳艳伤残鉴定为八级。
2、被鉴定人吴芳艳后期医疗费评定为14000元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
3、被鉴定人吴芳艳三期评定为休息期240天,营养期30天,护理期90天。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毛长荣伤残鉴定为九级伤残。
2、被鉴定人毛长荣后期医疗费评定为4500元人民币(肆仟伍佰元整)。
3、被鉴定人毛长荣评定为休息期150天,营养期60天,护理期60天。
根据《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800-2008)属生活部分不能自理,需要部分护理依赖。
五、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夏容生活属部分护理依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