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11.4 a项之规定,构成轻微伤。
五、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张文美损伤鉴定为轻微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11.4 a项之规定,构成轻微伤。
五、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张文美损伤鉴定为轻微伤。
根据实际需要后期医疗费综合评定为9000元人民币(玖仟元整)。
五、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高燕伤残鉴定为九级伤残。
2、被鉴定人高燕后期医疗费评定为9000元人民币(玖仟元整)。
根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致残程度鉴定标准》YFB-111-2002表3)第九级,6项之规定,构成九级伤残。
五、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代津瑞的伤残鉴定为九级伤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