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刘家容的伤残鉴定为八级伤残
2、被鉴定人刘家容的三期评定为休息期150天,营养期60天,护理期60天。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刘家容的伤残鉴定为八级伤残
2、被鉴定人刘家容的三期评定为休息期150天,营养期60天,护理期60天。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秧子乐伤残鉴定为十级伤残。
2、被鉴定人秧子乐后期医疗费评定为13000元人民币(壹万叁仟元整)。
根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致残程度鉴定标准》YFB-111-2002表9.九级之规定,构成九级伤残。
五、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吴镇伤残鉴定为九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