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人体损伤鉴定标准》第5.6.4 f项之规定,构成轻伤二级。
五、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毛鹏伤情鉴定为轻伤二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人体损伤鉴定标准》第5.6.4 f项之规定,构成轻伤二级。
五、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毛鹏伤情鉴定为轻伤二级。
结合被鉴定人吴贤钦目前小便不畅,后期需复查及康复功能治疗。根据实际需要后期医疗费综合评定为4000元人民币(肆仟元整)。
五、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吴贤钦后期医疗费评定为4000元人民币(肆仟元整)。
参照《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试行)》第6.2.11项之规定,评定休息期为90天,营养期为30天,护理期为60天。
五、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肖玉超三期评定休息期为90天,营养期为30天,护理期为6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