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人体损伤鉴定标准》第5.7.2 b项之规定,构成重伤二级。
五、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张加美伤情鉴定为重伤二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人体损伤鉴定标准》第5.7.2 b项之规定,构成重伤二级。
五、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张加美伤情鉴定为重伤二级。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马久涵伤残鉴定为一项五级、一项十级。
2、被鉴定人马久涵三期评定休息期为120天,营养期为90天,护理期为60天
被鉴定人张林英外伤后致左小腿局部肿块,质硬,后期需常规治疗。根据实际需要后期医疗费评定为3500元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
五、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张林英后期医疗费评定为3500元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