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王江波后期医疗费评定为4000元人民币(肆仟元整)。
2、被鉴定人王江波三期评定为休息期120天,营养期60天,护理期90天。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王江波后期医疗费评定为4000元人民币(肆仟元整)。
2、被鉴定人王江波三期评定为休息期120天,营养期60天,护理期90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人体损伤鉴定标准》第5.1.4e)及5.9.3e)项之规定,分别构成一项轻伤二级、一项轻伤一级。
五、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田涌伤情鉴定为一项轻伤一级、一项轻伤二级
根据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15.b.c项之规定,构成轻微伤。
五、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羊田根伤情鉴定为轻微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