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兰华宣伤残鉴定为一项八级、二项十级。
2、被鉴定人兰华宣后期医疗费评定为36000元(叁万陆仟元整)。
3、被鉴定人兰华宣评定为休息期180天,营养期60天,护理期90天。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兰华宣伤残鉴定为一项八级、二项十级。
2、被鉴定人兰华宣后期医疗费评定为36000元(叁万陆仟元整)。
3、被鉴定人兰华宣评定为休息期180天,营养期60天,护理期90天。
根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致残程度鉴定标准》YFB-111-2002表4.八级第1、2项之规定,构成八级伤残。
五、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刘公平伤残鉴定为八级。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资稳庄伤残鉴定为三级伤残。
2、被鉴定人资稳庄后期医疗费评定为9000元人民币(玖仟元整)。
3、被鉴定人资稳庄护理依赖评定为大部分护理依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