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致残程度鉴定标准》YFB-111-2002表3.第九级6项之规定,构成九级伤残。
五、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姜忠平伤残鉴定为九级。
根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致残程度鉴定标准》YFB-111-2002表3.第九级6项之规定,构成九级伤残。
五、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姜忠平伤残鉴定为九级。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石华伤残鉴定为六级。
2、被鉴定人石华后期医疗费(假肢)评定为24000元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每5年更换一次。
3、被鉴定人石华三期评定为休息期120天,营养期60天,护理期90天。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干腰阿他伤残鉴定为十级伤残。
2、被鉴定人干腰阿他后期医疗费评定为5000元人民币(伍仟元整)。
3、被鉴定人干腰阿他三期评定为休息期140天,营养期70天,护理期6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