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1.4a )及5.9.4f项之规定,构成二项轻伤二级。
五、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马真荣伤情鉴定为轻伤二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1.4a )及5.9.4f项之规定,构成二项轻伤二级。
五、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马真荣伤情鉴定为轻伤二级。
结合被鉴定人李凤萍目前腰部保留内固定器(钢板),后期需定期复查、再次手术取出内固定器及康复治疗,根据实际需要后期医疗费综合评定为9500元人民币(玖仟伍佰元整)。
五、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李凤萍伤残鉴定为八级。
2、被鉴定人李凤萍后期医疗费评定为9500元人民币(玖仟伍佰元整)。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毛长荣伤残鉴定为九级伤残。
2、被鉴定人毛长荣后期医疗费评定为4500元人民币(肆仟伍佰元整)。
3、被鉴定人毛长荣评定为休息期150天,营养期60天,护理期6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