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黄安琼伤残鉴定为十级。
2、被鉴定人黄安琼后期医疗费评定为9000元人民币(玖仟元整)。
3、被鉴定人黄安琼三期评定休息期为150天,营养期为60天,护理期为60天。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黄安琼伤残鉴定为十级。
2、被鉴定人黄安琼后期医疗费评定为9000元人民币(玖仟元整)。
3、被鉴定人黄安琼三期评定休息期为150天,营养期为60天,护理期为60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人体损伤鉴定标准》第5.1.3a、5.1.3b项之规定,分别构成一项轻伤一级、一项轻伤二级。
五、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李行强伤情鉴定为一项轻伤一级、一项轻伤二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1.3a、5.1.3b项之规定,分别构成一项轻伤一级、一项轻伤二级。
五、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李行强伤情鉴定为一项轻伤一级、一项轻伤二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