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第十一条第(二)项6目之规定精神,被鉴定人曾自平符合申请小型机动车驾驶证的条件。
四、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曾自平右下肢缩短2cm,左下肢正常,不影响一般工作(驾驶)和生活。
2、被鉴定人曾自平符合申请小型机动驾驶证条件。
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第十一条第(二)项6目之规定精神,被鉴定人曾自平符合申请小型机动车驾驶证的条件。
四、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曾自平右下肢缩短2cm,左下肢正常,不影响一般工作(驾驶)和生活。
2、被鉴定人曾自平符合申请小型机动驾驶证条件。
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第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被鉴定人杨子堂符合申请小型机动车驾驶证的条件。
四、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杨子堂右手健全,活动功能基本正常。左手健全不影响一般工作和生活。
2、被鉴定人杨子堂右上肢功能符合申请小型机动驾驶证条件。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马秀兰颈髓损伤致双上肢不全瘫的损伤构成二级伤残。
2、被鉴定人马秀兰后期治疗费需人民币陆万(60000.00)元。
3、被鉴定人马秀兰颈髓损伤致双上肢不全瘫的躯体残疾需要大部分护理依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