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 16180-2006)i九级、第23项之规定,构成二项九级伤残。参照总则4.5晋级原则,晋升一级,故综合评定为八级伤残。
五、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夏言德伤残鉴定为八级。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 16180-2006)i九级、第23项之规定,构成二项九级伤残。参照总则4.5晋级原则,晋升一级,故综合评定为八级伤残。
五、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夏言德伤残鉴定为八级。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靳柱飞伤残鉴定为八级。
2、被鉴定人靳柱飞后期医疗费评定为11000元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
3、被鉴定人靳柱飞三期评定为休息期360天,营养期90天,护理期150天。
五、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袁云明后期医疗费评定为4000元人民币(肆仟元整)。
2、被鉴定人袁云明评定为休息期60天,营养期15天,护理期7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