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第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被鉴定人杨必昌符合申请小型机动车驾驶证的条件。
四、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杨必昌右手指功能符合申请小型机动驾驶证条件。
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第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被鉴定人杨必昌符合申请小型机动车驾驶证的条件。
四、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杨必昌右手指功能符合申请小型机动驾驶证条件。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瞿天天伤残鉴定为九级。
2、被鉴定人瞿天天后期医疗费评定为4500元人民币(肆仟伍佰元整)。
3、被鉴定人瞿天天三期评定为休息期170天,营养期60天,护理期90天。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朱家祥伤残鉴定为九级。
2、被鉴定人朱家祥后期医疗费评定为7500元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
3、被鉴定人朱家祥三期评定为休息期90天,营养期30天,护理期3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