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刘全正伤残鉴定为一项八级、一项十级。
2、被鉴定人刘全正三期评定为休息期150天,营养期60天,护理期60天。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刘全正伤残鉴定为一项八级、一项十级。
2、被鉴定人刘全正三期评定为休息期150天,营养期60天,护理期60天。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 16180-2006)i)九级、第23项之规定,构成九级伤残。
五、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陈刚的伤残鉴定为九级伤残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陶治洁后期医疗费评定为12000元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
2、被鉴定人陶治洁评定为休息期180天,营养期60天,护理期9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