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1.5 e之规定,构成轻微伤。
五、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夏东锐损伤鉴定为轻微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1.5 e之规定,构成轻微伤。
五、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夏东锐损伤鉴定为轻微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人体损伤鉴定标准》第5.9.4 d项之规定,构成轻伤二级。
五、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李治洪伤情鉴定为轻伤二级。
根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致残程度鉴定标准》YFB-111-2002表7.十级第2项之规定,构成十级伤残。
五、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李治洪伤残鉴定为十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