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高荣芳伤残鉴定为十级。
2、被鉴定人高荣芳后期医疗费评定为3000元人民币(叁仟元整)。
3、被鉴定人高荣芳三期评定为休息期90天,营养期30天,护理期60天。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高荣芳伤残鉴定为十级。
2、被鉴定人高荣芳后期医疗费评定为3000元人民币(叁仟元整)。
3、被鉴定人高荣芳三期评定为休息期90天,营养期30天,护理期60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1.5 c之规定,构成轻微伤。
五、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杨兴周损伤鉴定为轻微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8.5 d之规定,构成轻微伤。
五、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黄运吉损伤鉴定为轻微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