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朱举良伤残鉴定为八级伤残。
2、被鉴定人朱举良后期医疗费评定为7500元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朱举良伤残鉴定为八级伤残。
2、被鉴定人朱举良后期医疗费评定为7500元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李奎未达伤残。
2、被鉴定人李奎后期医疗费评定为4000元人民币(肆仟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2.5 e)项之规定,构成轻微伤。
五、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关永芳损伤鉴定为轻微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