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杨辉伤残鉴定为九级。
2、被鉴定人杨辉后期医疗费评定为7000元人民币(柒仟元整)。
3、被鉴定人杨辉三期评定休息期为150天,营养期为60天,护理期为60天。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杨辉伤残鉴定为九级。
2、被鉴定人杨辉后期医疗费评定为7000元人民币(柒仟元整)。
3、被鉴定人杨辉三期评定休息期为150天,营养期为60天,护理期为60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GA/T 146-1996)第5.1项之规定,构成轻微伤。
五、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陈魁伤情鉴定为轻微伤。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李永光伤残鉴定为七级伤残。
2、被鉴定人李永光后期医疗费评定为9000元人民币(玖仟元整)。
3、被鉴定人李永光三期评定为休息期270天,营养期60天,护理期12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