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照《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试行)》第8.3项之规定,评定休息期为90天,营养期60天,护理期90天。
五、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邹中发后期医疗费评定为1500元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
2、被鉴定人邹中发三期评定休息期为90天,营养期60天,护理期90天。
参照《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试行)》第8.3项之规定,评定休息期为90天,营养期60天,护理期90天。
五、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邹中发后期医疗费评定为1500元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
2、被鉴定人邹中发三期评定休息期为90天,营养期60天,护理期90天。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吴健伤残鉴定为十级伤残。
2、被鉴定人吴健后期医疗费评定为22000元人民币(贰万贰仟元整)。
3、被鉴定人吴健三期评定为休息期300天,营养期60天,护理期90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GA/T 146-1996)第3.1、3.8、4.1项之规定,构成轻微伤。
五、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王郑平伤情鉴定为轻微伤